赤崁扶輪社 章程


第1章 定義
 

除非文中另有明確說明,本章程以下用語之定義如下:

1.理事會:本社理事會

2.細則:本社細則

3.理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4.社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

5.RI:國際扶輪。

6.年度:自7月1日開始之12個月。

 

第2章 定名

 

本社定名為赤崁扶輪社

(為國際扶輪之會員社)

 

第3章 本社所在地方
 

本社所在地方如下:台南市及鄰近區域

 

第4章 宗旨

 
 

扶輪之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與培養:

(一)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二)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之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三)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四)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第5章 四大服務

 

扶輪的四大服務為本扶輪社工作之哲學和實踐架構。

1.   社務服務,第一項服務途徑,是關於社員在本社內為協助本社成功運作而應採取之行動。

2.   職業服務,第二項服務途徑,之目的為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尊嚴職業之價值;以及在各種職業中培養服務的理想。社員的角色包括根據扶輪原則來為人處世及經營事業。

3.   社區服務,第三項服務途徑,包括社員所做各種努力,有時與其他人聯合行動,以改善居住在本社所在地方或城市之居民的生活品質。

4.   國際服務,第四項服務途徑,包括社員藉由透過閱讀及通信以及透過以幫助其他土地上的人為目的之所有扶輪社活動及計畫的合作,來增進認識其他國家的人民、文化、習俗、成就、期望及困難,以促進國際瞭解、親善、及和平。

 

*國際扶輪細則規定每一獲准加入國際扶輪成為會員社之扶輪社均應採用此一規定之模範扶輪社章程。

 

第6章 集  會

 

 

第1條─例會。

(a) 日期及時間。本社按本社細則規定之日期與時間每週舉行例會一次。

(b) 例會異動。遇有正當原因時,本社理事會得將任何一週例會改於前次例會之次日起至下次例會之前一日期間中任何日期,或改於原定例會日期中之其他時間,或改於其他地點舉行。

(c) 取消。如遇法定假日,包括一般公認假日,或因社員逝世,或因當地發生疫癘或災難影響整個社區,或因社區發生武裝衝突危及社員生命時,理事會得取消該週例會。如有上述以外之原因無法舉行例會,本社理事會得逕自決定取消例會,惟每一扶輪年度內不得超過四次,但是本社不得連續停開例會三次以上。

 

第2條─年會。本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12月31日前舉行。

 

 

第7章 社員資格

 

 

第1條─一般資格。本社由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事業、專業及/或社區信譽之成年人士組成。

第2條─種類。本社有二類社員:現職及名譽社員。

第3條─現職社員。凡具有國際扶輪章程第5章第2條資格之人士,得被選入本社為現職社員。

第4條─轉社或前扶輪社員。社員得推薦轉社之扶輪社員或前社員為現職社員,但須被推薦者係因為已不再在原屬扶輪社所在地方或周圍區域內從事原扶輪社分派之事業或專業之職業分類,而正在辦理終止社籍或已終止原扶輪社之社籍。本條之轉社或前社員亦得由其原屬扶輪社推薦為另一社之現職社員。轉社或前社員之職業分類不得阻止該社員被選為現職社員,即使選舉的結果暫時超過該職業分類的限制。

第5條─雙重社籍。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及其他扶輪社同時持有現職社員之身份。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同時持有社員及名譽社員之身份。任何人不得同時持有本社現職社員及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員之身份。

第6條─名譽社員。

(a) 名譽社員之資格。凡對推行扶輪理想服務有功之優秀人士及長期支持扶輪運動,被視為扶輪友人者,得被選為本社名譽社員。名譽社員資格之期限應由理事會決定。一人可在多個扶輪社擔任名譽社員。

(b) 權利與特權。名譽社員免繳入社費及常年社費,沒有選舉權,也不得在社內擔任任何職位。名譽社員不得持有職業分類,但可參加本社之各種集會並享有本社之其他特權。本社之名譽社員不得在其他扶輪社享有任何權利或特權,但得不經扶輪社員之邀請而訪問另一扶輪社。

第7條─公職人員。不論係由當選或委派而任公職之人員,凡其任期有限制者,不得以該職務為職業分類加入為現職社員。惟在學校、大學或其他學術機構任職者,或被選或任命為司法官者不在此限。凡現職社員當選或被委派出任一定任期之公職者,得在其任期內繼續以原有職業分類為現職社員。

第8條─國際扶輪雇員。本社對受雇於國際扶輪之社員,得保留其社籍。

 

 

第8章 職業分類

 

 

第1條─一般規定。

(a) 主要活動。本社每一現職社員,應各依其所從事之事業、專業、或社區服務類別加以分類。職業分類應描述該社員所隸屬的公司行號或機構的主要且公認的活動,或描述該社員之主要且公認之事業或專業活動,或描述該社員之社區服務活動性質。

(b) 修正或調整。如情況需要,理事會得修正或調整任何社員之職業分類。職業分類之修正或調整提案,應事先通知該社員並給其列席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2條─限制。某一職業分類本社如已有5名或以上之現職社員時,不得再選舉該職業分類之人士為社員,除非本社社員人數超過50名,在此情況下本社得選舉任何人為某一職業分類之現職社員,只要最終該職業分類之合計社員人數不得超過本社現職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十。退休之社員不得列入某一職業分類之社員總人數計算。轉社或前社員或國際扶輪理事會所定義之扶輪基金會前受獎人之職業分類不得阻止該社員被選為現職社員,即使本社選舉的結果暫時超過該職業分類的限制。儘管有上述限制,如社員變更職業分類,本社得在新的職業分類下繼續保持其社員資格。

 

第9章 出  席

 

 

第1條─一般規定。本社每位社員應出席本社例會。社員如出席例會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已出席但因突發情況被召離席且事後取得證明足以使理事會認為該離席行動合理,或以下列方式補出席均算出席:

(a) 例會之前或之後14天。如在例會之前或之後14天內的任何時間

(1) 出席另一扶輪社或臨時扶輪社例會,且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

(2) 出席扶輪青年服務團、扶輪少年服務團、扶輪社區服務團、或扶輪聯誼會、或者臨時扶輪青年服務團、臨時扶輪少年服務團、臨時扶輪社區服務團、或臨時扶輪聯誼會之例會;或

(3) 出席國際扶輪年會、立法會議、國際講習會、國際扶輪前任暨現任職員扶輪研習會、國際扶輪前任、現任、暨下任職員扶輪研習會、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或國際扶輪社長代表國際扶輪理事會同意召開之任何其他會議、扶輪多地帶會議、國際扶輪各委員會會議、扶輪地區年會、扶輪地區講習會、奉國際扶輪理事會指示舉辦之任何地區會議、奉地區總監之指示而舉行之任何地區委員會會議、或例常宣佈之扶輪社埠際會議;或

(4) 在另一扶輪社例會舉行的時間與地點為參加此一會議而出席該社的例會,但該社卻未在上述時間與地點開會;或

(5) 出席且參與由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社服務計畫或扶輪社辦理之社區活動或會議;或

(6) 出席理事會會議,或經理事會之授權而出席該社員被派任之服務委員會之會議;或

(7) 透過扶輪社網站參與平均30分鐘的互動活動。

 

 

如一社員離開居住國家超過14天,則不受本款所述時間限制,可在其旅行期間之任何時間出席另一國家扶輪社例會,且每出席一次即計為出國期間缺席例會之有效補出席一次。

(b) 在例會時間。如在該例會時間,他正:

(1) 往返本條(a)款第(3)項之會議途中;或

(2) 以國際扶輪職員或委員會之委員或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身份從事扶輪事務服務;或

(3) 作為地區總監之特別代表而從事組織新扶輪社之扶輪事務;或

(4) 受國際扶輪之聘雇而從事扶輪事務;或

(5) 在偏遠地方直接且積極參與地區主辦或國際扶輪或扶輪基金會主辦之服務計畫,不可能有機會補出席;或

(6) 參與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事務,以致妨礙其出席本社例會。

 

 

第2條─因外派工作之准免出席。如社員將從事長期外派工作,經由社員所屬扶輪社及被指名之扶輪社相互同意,該社員得在外派期間出席被指名之扶輪社的例會取代出席社員所屬扶輪社之例會。

 

 

第3條─准予免出席。社員可准予免出席,如:

(a) 其缺席符合理事會核准之條件及情況。理事會在認為理由正當且充分時得准予社員免出席例會。

(b) 該社員之年齡加上在一社或多社之社員年資達85年,且已用書面向本社秘書表達免出席之期望,並經理事會同意。

第4條─國際扶輪職員之缺席。國際扶輪之現任職員可准予免出席例會。

 

 

第5條─出席記錄。凡是依據本章第3條(b)或第4條准予免出席之社員,於計算本社出席時不列入本社社員人數,此類缺席或出席亦不列入計算。

 

 

第10章 理事及職員

 

 

第1條─管理主體。本社之管理主體是依本社細則規定所成立之理事會。

第2條─管理權。理事會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有總支配權,倘有充分理由得宣佈任何一職位出缺。

第3條─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理事會對一切社務事項之決定應是最後決定,只受向本社上訴之限制。但是關於終止社籍之決議,社員得根據第12章第6條向本社上訴、請求調停或請求仲裁。如果社員採取上訴,唯有經出席理事會指定之例會之社員三分之二社員之同意才能推翻理事會決議,但該次例會須達法定人數且秘書必須將上訴通知於會議前至少5天通知每一社員。如採取上訴,本社所做之決議為最後決定。

第4條─職員。本社之職員為社長一人,社長當選人一人,副社長一人或數人,以上均由理事兼任;秘書一人,財務長一人,糾察一人,得依本社細則之規定由理事兼任,或由其他社員充任之。

第5條─選舉職員。

(a) 社長以外之職員任期。各職員應依本社細則規定選舉之。社長以外之職員應於當選後之7月1日就任,其任期以所當選之任期為準,或延至繼任職員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b) 社長之任期。社長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於就任之日算起前2年以內,但至少18個月以前選舉之,並且在當選後即擔任社長提名人。社長提名人在繼任者選出後於就任社長之前一年7月1日起即稱為社長當選人。社長應於其當選任社長的扶輪年度之7月1日就職,其任期以所當選之任期為準,或延至其繼任者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c) 資格。每一職員、理事應為本社之資格完備的社員。社長當選人應參加地區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講習會,除非徵得地區總監當選人同意其免予出席。如徵得同意,社長當選人應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並在會後向社長當選人報告。如果社長當選人不出席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講習會且未徵得總監當選人同意免予出席,或徵得同意免予出席但是未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此等會議,社長當選人不得擔任本社社長。在此情況下,現任社長應繼續擔任至出席過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講習會且總監當選人認為受過足夠之訓練的繼任者按規定選出為止。

 

 

第11章 入社費及常年社費

 

 

本社之每位社員均應依照本社細則規定之金額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但依據第7章第4條由他社轉入或他社之前社員被准許加入本社者,無須再繳入社費。曾為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員者,若於本社接受為社員之前2年內方失去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員身份,無須繳納入社費。

 

第12章 社籍之維持

 
 

第1條─期間。社員之社籍除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將予以終止外,應於本社存在期間內繼續保持。

第2條─社籍之自動終止。

(a) 社員資格。當社員不再符合社員必備之資格時,其社籍自動終止,惟具以下情況之一者除外:

(1) 本社理事會得對遷離本社地方或周圍區域之現職社員,給予不超過一年期間之特假,俾供其訪問並相識遷往地扶輪社,但必須該社員繼續符合社員資格之所有條件;

(2) 本社理事會得允許遷離本社地方或周圍區域之現職社員保留其社員資格,但必須該社員繼續符合社員資格之所有條件。

(b) 如何重新加入。當一社員因本條(a)款而終止社籍時,如果此人在遭到終止社籍時其社員資格完備者,仍可以同一或其他職業分類再度申請入社。第二次入社時不必再繳入社費。

(c) 名譽社員社籍之終止。名譽社員之社籍應於理事會決定之社籍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但理事會得延長名譽社員之社籍期限。理事會得隨時取消名譽社員之社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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