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崁扶輪社第89次理事會討論記錄
時間: 98年9月18日, 下午9點15分至10點20分
地點: 大億麗緻酒店 4F
主席: K.Y
記錄: Vivi
出席: Channing / Deborah / Life / Supla / Tiger / Terry / Vincent
請假: Cindy
議題一、十月份例會日期變動及百次例會慶祝活動。
原10/23第94次例會因配合第三分區府城社主辦聯合例會改為10/20(二)
原12/4第100次例會因配合第三分區鳯凰社主辦聯合例會改為12/1(二),並策劃本社百次例會慶祝慶活動。
提案人:K.Y. 附議: 全體附議
討論發言:因鳯凰社例會為中午舉行,為慶祝百次例會,我們可以準備小點心發給與會的社友,並請聯誼策劃晚間的慶祝百次例會及Inbound Amanda慶生的活動。
決議:先確認鳳凰社聯合例會訂於中午或晚上,若為中午,晚上我們舉辦餐會慶祝,若為晚上聯合例會,則舉辦二次會慶祝。
議題二、根據章程將原細則中之"司庫"名稱修訂為"財務長"。
提案人:K.Y. 附議:Tiger
討論發言:財務長較為通用且符合職務性質。
決議: 依章程將細則內之"司庫"名稱修訂為"財務長"。
議題三、修訂內規:紅箱增列急難慰問金項目,並修訂社員結婚與生子,直系喪儀,均以社員以每人一百元紅箱捐款方式表達心意,依當時社員人數收取,不忌單雙數,由幹事收取再由社長或其代表交予當事人。
提案人: K.Y. 附議:Tiger
討論發言:討論通過。
決議:增訂急難慰問金並修正社員結婚與生子,直系喪儀,急難慰問金均以社員以每人一百元紅箱捐款。
。
議題四、申請免出席資格及收費規章。
有鑑於社內陸續有社員提出請假之現象,擬訂准予免計出席之期限為三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月30日。
提案人: K.Y. 附議:Supla,Tiger
討論發言:目前本社除Outdoor及Moobe,Kit適用章程中第9章第3條─准予免出席(雖應適用同章第2條之因外派工作之准免出席,惟外派地並無扶輪社或無法找到可合作之扶輪社而改據第3條處理)。其它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請假者如:Lyndon,Accounting,Dominic,Greg,則應依細則第11章以書面敍明請假原因及期間(原則以連續三個月為單位)呈報理事會。理事會同意備案後,當事人並應繳清請假期間之四大服務捐款(每月$1000)及社刊什誌費(每月$100),共計$3300(以三個月為例計算),每月例會餐費則改為有出席時才註冊。常年社費$12,000亦需先結清。長期出國外派之社員亦比照之。訂定以連續三個月為請假單位,是要社員在謹慎考慮後才提出請假申請,避免請假過於浮濫。另外為考慮個人出席率及全社整體的出席表現,超過三個月者則需申請免出席。短時間無法出席例會者,應盡量到他社或網路補出席。
參考資料 細則第11章 請假
社員因故在某一時期內不能出席本社之例會時,應以書面敘明充足理由,向理事會正式請假。(註:社員事先請假者,可免於被停止社員資格之處分,但仍不能作出席論。請假社員,除參加其他扶輪社例會外,仍作缺席論,惟依模範扶輪社章程第8章第3及第4條規定准假者,本社在出席記錄中不予核計。)
決議:社員請假或申請免出席以連續三個月為一期,最長不可超過6月30日。向理事會以書面方式敍明請假理由及期間並結清當期常年會費及未來三個月之社費(餐費除外),經理事會同意後即准予請假並免計出席。
議題五、新年度收費新制及社籍處理標準(如附表)
提案人: Tiger 附議:K.Y.
討論發言:常年社費應依細則第6章第2條於7月1日起及1月1日起分2期繳納。逾期一個月未繳款者,由祕書書面發文通知,十天內未繳清者,即依章程第12章第3條終止社籍。
決議: 同意下一年度實施收費新制(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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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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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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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繳 |
全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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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繳 |
全年度 |
常年社費(年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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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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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社費(半年繳) |
1,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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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服務捐款(月繳) |
1,000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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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服務捐款(半年繳) |
11,000 |
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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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輪月刊(月繳) |
100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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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輪月刊(半年繳) |
600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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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3,500 |
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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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12,600 |
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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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費(月繳)-不變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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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費(月繳)-不變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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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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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年社費由全年度12,000、減少10,000調降為2,000(不可列舉扣除),而四大服務捐款由全年度12000、增加10,000提高為22,000(可列舉扣除);總金額不變,但報稅時可提高列舉扣除額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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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往後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長期無法出席的社員,仍需全額繳交半年應繳金額(社員基本義務),而餐費則准以按實際出席次數比照註册費逐次另外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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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修改係經2009.09.18理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財務長所作之更新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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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欠繳社費之社員,依討論內容辦理。
參考資料 章程 第12章 社籍之維持
第3條─終止社籍--不繳社費。
(a) 程序。社員逾規定期限30天仍未繳社費者,應由本社秘書以書面通知,送達其最新之通訊處。經通知後逾10日仍不繳納時,得經由理事會決定,終止該社員之社籍。
第4條─終止社籍--不出席例會。
(a) 出席率。社員必須︰
(1) 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或補出席本社百分之五十之例會;
(2) 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本社百分之三十之例會(助理總監,如國際扶輪理事會之定義,可免遵守此一規定)。如社員未能滿足以上出席規定,除非理事會同意缺席之理由正當,否則其社籍應予以終止。
議題六、是否與外縣市締結姊妹社
提案人:Vincent 附議:全體附議
討論發言: 如有機會或管道,採歡迎態度。
決議:採歡迎態度,對於往來禮數,小心應對。
下次理事會時間為: 2009/10/20 例會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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