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崁扶輪社 細則


第1章  定義

1.理事會:本社理事會

2.理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3.社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

4. RI:國際扶輪

5. 年度:從7月1日開始的12個月

 

第2章 理事會

 

本社之管理主體是本社社員9人組成之理事會,即依本細則第3章第1條之規定選出之理事6人及社長、副社長、社長當選人(或社長提名人,如無繼任者選出)、秘書、財務及甫卸任前社長。

 

第3章 理事及職員之選舉

 

第1條—在舉行選舉職員的年會前一個月之一次例會中,主席應請各社員提名社長、副社長、秘書、司庫及理事候選人。是項提名得由一提名委員會辦理,或由出席社員自由提名,或由二者協同進行,由本社決定之。如經決定組織提名委員會,委員由本社決定。被提名者之姓名應依字母順序分列各項職務下,印在選票上,在年會中舉行圈選。社長、副社長、秘書及司庫候選人,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理事之選舉亦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按此選出之社長即是社長提名人,並應在選舉之後緊接而來的7月1日起的一年擔任理事,並且在此一年度之後緊接而來的7月1日就任為社長。社長提名人在繼任者選出後即稱為侯任社長。

第2條—按此選出之職員及理事,連同甫卸任前社長組成理事會。由理事當選人所組成之理事會應在當選後一星期內開會選出一位社員擔任糾察。

第3條—理事或職員遇出缺時,應由其餘理事遴選社員補充之。

第4條—下屆職員或下屆理事當選人出缺時,應由其餘下屆理事當選人遴選社員補充之。

 

第4章 職員之任務

 

第1條—社長。社長應主持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並執行通常屬於社長之任務。

第2條—侯任社長。侯任社長應擔任理事之任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3條—副社長。在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如遇社長缺席,副社長應擔任主席,並執行通常屬於副社長之職務。

第4條—秘書。秘書應掌管社員名冊;記載集會出席紀錄;寄發本社、理事會及各委員會之開會通知;編撰並保管會議紀錄;向國際扶輪填送各項報告,包括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向國際扶輪秘書長填送之社員人數半年報告,及包括10月1日及4月1日向秘書長填送之自上次1月或7月半年報告以來被選為現職社員的比例報告、向國際扶輪秘書長填送之社員變動報告、及每月末次例會之後15日內應向地區總監填送之每月社員例會出席報告;收取國際扶輪公式雜誌訂閱費匯寄國際扶輪;並執行其他通常屬於秘書之職務。

第5條—司庫。司庫應掌管本社之各種款項,每年一次向本社並依理事會之意旨隨時報告司庫且執行通常屬於司庫之職務。司庫於卸任時,應將其經手之所有款項,連同賬簿及本社其他任何財產移交給下屆司庫或社長。

第6條—糾察。糾察應擔任依通常規定之糾察職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5章  集會

 

第1條—年會。本社於每年12月召開年會選舉下一年度之職員及理事。

第2條—每週例會。本社每週例會應於每星期5下午7時00分舉行。如遇例會變更或取消,應事先及時通知全體社員。除名譽社員(或按照模範扶輪社章程第8章第3及第4條本社理事會准免計出席之社員)外,本社所有資格完備之社員在例會必須計算其出席或缺席,而出席必須由社員在本社例會或任何其他社例會出席至少百分之六十時間證明之,或依據模範扶輪社章程第8章第1條及第2條之規定來認定。

第3條—年會及例會以社員三分之一出席為足法定出席人數。

第4條—理事會例常會議應於每月第四次例會後舉行或理事會決議的其他日子。社長認有必要時,或經理事2人之請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議,惟須事前及時通知各理事。

第5條—理事會議以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為足法定人數。

 

第6章 入社費與常年社費

 

第1條—入社費的數額由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因應情形除時調整入社費的數額。申請人於繳納入社費後,始獲得社員資格。

第2條—常年社費的數額由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因應情形除時調整入常年社費的數額。常年社費應於7月1日及1月1日分2期繳納,每期另繳國際扶輪公式雜誌訂閱費。

 

第7章 表決方法

本社一切社務之表決,除理事及職員之選舉採用投票方式外,餘均採用口頭表決方式。理事會得決定某一特別決議以投票方式而非口頭方式表決。

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口頭表決之定義為扶輪社表決時以口頭同意方式辦理。)

 

第8章 四大服務

 

四大服務是為本扶輪社工作所採行之哲學性與實務性架構。四大服務是社務服務、職業服務、社區服務及國際服務。本社應積極從事四大服務中每一服務。

 

第9章 委員會

 

扶輪社各委員會負責執行實現本社根據四大服務訂定的年度及長期目標。侯任社長、社長、及甫卸任前社長應一起合作,以確保領導及連續規劃的繼續性。只要情況可行,應指派委員會委員於同一委員會服務3年以確保連貫性。侯任社長負責在就任年度開始之前指派委員會委員填補空缺、指派各委員會主委,並舉行規劃會議。建議指派主委應選先前有擔任同一委員會委員之經驗者。應指派以下各常設委員會:

 

社員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吸收及防止流失社員的一項綜合計畫。

 

扶輪社公共關係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提供有關扶輪的資訊給公眾及推廣本社服務計劃與活動的計畫。

 

扶輪社行政管理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辦理發揮本社運作效果的各項活動。

 

服務計劃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解決自己社區及其他國家社區需求的教育、人道、及職業計畫。

 

扶輪基金會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透過財務捐獻及參與計畫來支持扶輪基金會的計畫。

 

此外,可視需要指派特殊委員會。

 

(a)社長應是所有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因此應有委員之特權。

(b)各委員會應處裡本細則中規定之任務,及社長及理事會所託付之事項。除由理事會特別授權者外,須先報告理事會經理事會認可後方得執行。

(c)各委員會主委應負責該委員會之會議及活動、應督導及協調委員會之工作,並向理事會報告委員會之活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上述委員會架構與地區領導計畫與扶輪社領導計畫一致。扶輪社為滿足該社服務及聯誼需求可逕自創設任何委員會。這些可以選擇設立的委員會的名單範本可從扶輪社各委員會手冊中找到。扶輪社可視需要發展一個不同的委員會架構。)

 

第10章 委員會之任務

 

各委員會的任務應由社長為他或她一年任期加以訂定及審查。在宣佈各委員會的任務時,社長應參考適合的國際扶輪資料。服務計劃委員會在研擬年度的計畫時應考慮職業服務、社區服務及國際服務。

 

各委員會應在每一年度開始時應有特定的要求及明確的目標,在年度內執行。侯任社長的主要責任應是在年度開始之前提供必要的領導,為扶輪社各委員會的要求、目標及計畫準備一項建議如上述在年度開始前提交理事會。

 

 

第11章  請假

 

社員因故在某一時期內不能出席本社之例會時,應以書面敘明充足理由,向理事會正式請假。

                               

(註:社員事先請假者,可免於被停止社員資格之處分,但仍不能作出席論。請假社員,除參加其他扶輪社例會外,仍作缺席論,惟依模範扶輪社章程第8章第3及第4條規定准假者,本社在出席記錄中不予核計。)

 

第12章  財務

 

第1條—理事會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前,應負責依一年內預計收入支出之數額,編製全年之預算表,一切支出非經理事會之決議,不得超過各項預算之限額。預算應分成兩個獨立部份:一是與扶輪社運作有關,另一部分與慈善/服務運作有關。

第2條—司庫應將本社之款項存放於理事會指定之銀行。社款應分成兩個獨立部份:扶輪社運作與服務計畫。

第3條—一切支付款項,概由司庫或其他經授權之職員在其他二名職員或理事核准下,方得照付。

第4條—應每年一次聘請合格人士稽核本社全部賬目。

第5條—為了維護本社款項之安全,理事會對於負責經管本社款項之職員,應飭其提供保證,費用由本社負擔之。

第6條—本社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會計年度。社員繳納常年社費,分為一年二期:7月1日至12月31日一期,1月1日至6月30日一期。本社應於每年7月1日及1月1日向國際扶輪繳付會費及國際扶輪公式雜誌訂閱費,並按這些日期的社員名額為計算標準。

 

第13章  選舉社員之方法

 

第1條—凡由本社現職社員提名加入本社之新社員,須以書面經由本社秘書提請理事會審核。遷入本社所在地方之扶輪社員或其他扶輪社之前社員可經由其前屬扶輪社提名為(本社)現職社員。此項提名案除在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暫時保守機密。

第2條—理事會應確定被提名人符合本社章程中職業分類及社員資格。

第3條—理事會應在收到提名後30天內決定核准或予拒絕,然後將其決定經由本社秘書通知提名人。

第4條—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被提名人應予告知扶輪之宗旨及社員之權利與義務,然後由被提名人填具入社申請書,並向本社社員公佈其姓名及擬貸予之職業分類。

第5條—公佈被提名人姓名後,如7日內無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依本細則規定以書面列舉理由向理事會提出異議,則該被提名人於繳清入社費(名譽社員不須繳付)後即當選為社員。

如有任何社員向理事會反對該被提名人入社時,則理事會應於下次會議時以投票表決。如雖有反對但理事會投票結果仍然通過,則該被提名人(若非名譽社員)於繳清應納之入社費後即當選為社員。

第6條—當選後,社長應安排該新社員入社儀式、發給社員證及新社員之扶輪文獻。此外,社長或秘書應向國際扶輪報告新社員的資訊,且社長應指派一名社員協助新社員融入本社並指派新社員參加本社的一項計畫或職務。

第7條—本社應,依照模範扶輪社章程,選舉理事會推荐之名譽社員。

 

第14章 決議

 

關於任何事件之決議或動議,凡對本社有約束性者,非先經由理事會審議,不得逕於本社討論。如有此類決議或動議於本社例會中提出時,應即不予討論,交付理事會處理。

 

第15章 例會程序

 

宣佈開會。

介紹來訪之扶輪社員。

函件及宣佈事項及扶輪資訊。

委員會報告。

未完社務。

新案社務。

演講或其他節目。

散會。

 

第16章 修改

 

本細則各條款之修改,得在足法定人數出席之任何例會中,由全體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票通過,惟修改案應在至少10天前將通知寄達全體社員。修改或增列之條款不得與本社章程及國際扶輪之章程及細則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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